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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459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交易市场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交易市场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市场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市场及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交易市场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交易市场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市场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交易市场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交易市场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交易市场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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