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股权托管业务初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舞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而且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企业规模化扩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股份是否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是股东出资并行使股权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证券,其发行和交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规范调整,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对在什么样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由现代化的无纸交易方式带来的股权登记托管问题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为了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规范股权交易,确保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保值增值,填补法律空白,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如湖北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1]62号文件规定,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必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手续;河南省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工商局联合发文豫国资字[1999]第32号文规定,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到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托管;河北省财政厅冀财企[2001]206号文决定对河北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实行统一托管;天津市津体改委发[1999]22号文要求对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实行集中统一托管;广东省除了在深沪两地上市以外的所有股份公司,按照省政府规定都必须到深圳和广州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山西省经贸委、国资局、证券办、工商局、省产权转让领导组办公室联合下发[1999]10号文规定,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工作由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承担。截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级产权交易机构都开展了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那么什么是股权托管?为什么要开展股权托管?本文谈了笔者在筹备开展股权托管业务过程中的一些认识和体会,错误之处,敬请指正。
  一、什么是股权
  我们知道,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企业法人;出资者在将实物形态的资产(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入公司后形成资本,公司财产就具有了两种形态——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相应地表现为两种权利——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出资者在投入实物形态资产,失去对其的控制权后,获得了相应产权(股权、所有者权益),成为股东。产权凭证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出资证明书,对上市股份公司而言是股票,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股权证。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则拥有了对出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的支配权,以及由此引发的债权,即法人财产权。因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出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和借贷形成的资产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资者以实物资产换得了股权证,因此可以说实物资产是真实资本,股权证是真实资本的代表,通常将其称为虚拟资本。企业法人拥有真实资本,股东拥有虚拟资本。股东凭借掌握着的虚拟资本而拥有对企业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法人则凭借掌握着真实资本而行使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将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股权是股东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所行使的各种权利,包括重大决策参与权、管理者选择权、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权利。持有股份的多少决定着股东享有权利义务的大小。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同,股权证都是记名的。但记载于其上的股份同股票一样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时与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也同时随之发生转移。所以股份发行转让就是股票发行转让,股份转让、股票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意思是一致的。
  二、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是一种习惯性说法,实际上股权托管包括了股权登记和股权托管两项内容。
  《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股东法律地位的最终确定仅有股权证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且股东名册对确定股东法律地位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进行股东名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可以这样理解,股权登记是公司依法对股权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审查、确认、记载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颁发股权证只是股份公司进行股权登记管理的一个环节,一项内容。正因为如此,《担保法》第78条、《信托法》第10条都规定,股权担保、股权信托合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股东名册至少具有以下三点作用:
  1、确认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和分红派息名单;
  2、确认并赋予股东持有股权和变更股权的法律效力;
  3、记载股权登记事项,赋予股权质押、信托等经济行为的法律效力。
  为了使股权自由流动的特性得以充分体现,并且便于对股权交易进行监管和结算,《证券法》第149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应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第150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于同样的目的,即为了推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股权登记是登记托管机构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委托,为其建立股东名册,同时对其所有股东开立股份帐户记录各自所持股份的业务行为。
  股权登记的作用表现在:
  1、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
  2、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3、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股份帐户是托管机构为股东或者投资者设立的用于记录所持股份的账户;在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以后,股份帐户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开立股份帐户的凭证为股份帐户卡。
  根据《公司法》第134条之规定,股权登记管理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根据各地政府规章,股权登记托管须由特许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这便会产生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是一种非自愿的,带有强制性的委托代理关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委托方,政府特许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受托方,公司对股权进行登记管理的义务是委托内容。所以对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只是一种义务的委托和转移,没有包括任何股东权利的内容,并不影响股东对各种固有权利的行使。
  在登记基础之上,托管才能得以正常开展。托是委托,管是存管,即保存管理之意。证券存管是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保存管理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变更登记,以及分红派息、帐户查询、股票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股权全部登记托管以后,股份公司的虚拟资本实际上就托管在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各地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股份凭证由实物券式的股权证转变为薄记式的股份帐户;股权交易由股权证的背书转让转变为无纸化交易,即交易时不再签发实物证券,而是直接在帐户上进行划转。
  三、各地政府开展股权托管工作的背景
  1、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权自由流动是股份制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是股东通过协议以背书方式进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由于目前缺乏专门的非上市股权交易场所,非上市股权一般都在私下进行转让,政府部门难以监管,以致交易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国有股份转让过程中,极易出现“暗箱操作”,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以后,政府部门通过登记托管机构就可以监管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健康发展。
  2、建立股权交易市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股权托管的真正目的是要促进股权合理流动。股权托管以后,由于股权登记管理集中、股权转让信息集中,规范的交易行为、低廉的交易成本、公允的交易价格、广阔的选择空间,必然驱使各方投资资金包括外资自动汇集,形成市场。这种集中统一的市场,不仅为政府规范管理、杜绝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为国有资本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实现有进有退提供了一条通道。
可以断言,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外资与社会闲散资金的引入,必将有力地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步伐。
  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建立“三板市场”创造条件
  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市场经济主体大小不一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要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之进行配套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做不到这一点。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以外,大部分非上市企业的融资几乎全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可靠的资产做抵押,从而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当前非上市企业资金严重缺乏与社会大量资金闲置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开放地方性“三板”市场,为大量中小型企业提供一条直接融资渠道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从国家证监会和有关部门获悉,“三板”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三板市场的雏形和预演。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为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利用当地经济资源持久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四、开展股权托管对企业与股东的好处
  1、摆脱繁杂的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企业将股权登记管理工作委托给托管机构办理,不仅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可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2、提高股东名册效用、盘活股权资产
  股权托管在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以政府监管作担保,避免了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问题,大大提高了所持股权的公信力,为股东对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担保、信托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盘活了股权资产价值。
  3、促进股权合理流动、方便投资退出
  托管的目的在于交易。股权集中托管后,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方便投资退出,而且能使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地进行,有效防止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的买空卖空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提供登记平台
  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5、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托管机构不仅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股权托管经营、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具体业务包括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
  2、为各股东开立股份帐户和资金帐户;
  3、证券资料的存管和过户;
  4、进行股权质押、信托、托管经营等各种登记业务;
  5、交易后的结算与交收;
  6、代理股东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
  7、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证明;
  8、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业务。
  六、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程序
  主要包括资料审查、登记与存管三大步骤。
  (一)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是股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股权登记工作不出问题的重要保证。以初始股权登记为例,审查的资料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与股权登记的办理程序有关,一部分与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性有关,一部分与股权登记的内容有关。
  1、根据股权登记托管程序,首先对经办人的资格及程序进行审查。所需资料:
  ⑴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⑶法定代表人给经办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公司成立的合法性。所需资料:
  ⑴发起人协议书复印件;
  ⑵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⑶同意股份公司设立的主管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⑷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⑸有国有股东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准文件;
  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对影响到公司设立、股权归属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的文书。对于我们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股权清晰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股权非常清晰,则可以不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如果股权界定不清,归属模糊,登记时必须要求提交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以杜绝隐患。
  3、审查直接与股权登记内容有关的资料:
  ⑴股份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⑵股份公司股东情况登记表;
  ⑶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⑷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股权登记
  根据股份公司基本情况确定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以及对在职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根据提交的股份公司股东情况和股东名册开立股份帐户和分红派息帐户,对已办理各种登记的股份进行锁定;
根据法人营业执照和股份公司章程对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发起人股进行锁定。
  (三)立卷存档
  将股份公司提交的各种文字资料、电子文件立巻编号,归档保存,并保守秘密。托管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相关资料的查询,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证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查询;
  ⑵向股份公司提交股东名册及其相关资料;
  ⑶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取证。
质押、信托、托管经营等登记和交易、非交易过户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所需的条件
  人员条件: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要具有证券、财会、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条件较好的单位可以配备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或者设置专门的部门。
  设备条件:开发或购置一套股权登记托管软件系统,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如不间断电源、专用服务器、防火墙和数据备份设施。
  管理条件:要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文章出处: 刘锐刚 20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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